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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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3:45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规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时,需向调出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出地需通知调入地。省级行政区域间的调运则需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调运者需在物品到达后五日内将检疫材料报备给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后者可进行复检,不合格的应进行除害处理或销毁。
疫木不得从松材线虫病发生区调出,特殊情况需向外地调运需经省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批准。市、县*在必要时,可在疫区周边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点,木材运输检查机构需加强检疫检查。非林区从事松木经营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需在十五日内向林业部门备案。
经营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和内部管理,防止染疫物品流入市场。疫木加工有特定许可要求,如使用疫木加工板材需报*林业部门,用于造纸的人造板则需报省林业部门。疫木加工企业需在安全期内完成除害处理,并接受防治检疫机构的监督。
电力、通信等行业在采购或使用松木材料时,需包含检疫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后应清理并按要求处理松木材料。防治检疫机构有权进行检疫检查,对违法行为可暂扣相关物品,经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进出境的松科植物检疫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与防治检疫机构共享信息。发现染疫物品,所有人需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费用由所有人承担,防治检疫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在检疫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行为,防治检疫机构会采取暂扣措施,并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