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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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0:33
法律分析:淄博市车管所和各区县车管所业务大厅(淄博市车管所和各区县车管所办理窗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