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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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9:24
1988年至2000年,偷盗20万人民币,以及抢劫5000,都不构成犯罪,因为行为人不满14岁,不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他年满16周岁,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用匕首威胁妇女交钱,但是没有得到钱,构成抢劫罪(未遂),晚上是盗窃2万元人民币构成盗窃罪,然后又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罪,与丙扭打用匕首刺了一刀,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对于甲,应当追究抢劫罪(未遂),盗窃罪,*罪还有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