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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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6:17
《票据法》的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汇票签发与资金关系的法律要求。首先,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且出票人需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来支付票据金额。付款人作为受托支付者,一旦承兑便成为承兑人,成为汇票关系中的主要债务人。付款人承兑的前提是基于与出票人之间实际存在的资金关系,即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可供处分的资金。如果出票人不具备这些条件,例如在付款人处无资金或资金不足以支付,付款人有权拒绝承兑,形成“空头汇票”,这将导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法实现,影响票据信用,因此法律禁止签发此类无效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