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8:2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7:10
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明确,章节分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团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大会审议。*、专门委员会及十人以上联名代表也可提案,经*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非会议期间,提案需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其程序后再提交大会。
在大会期间,代表和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地方性法规案在提交审议前,需先发给代表听取意见。通过两次或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经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有重大问题,可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或修改。
常务委员会的程序中,主任会议可提出法规案,经审议后决定是否提请会议。委员联名提案同样需要经过审议和决定。在会议举行前,法规草案需送达并广泛听取意见。法规案经过两次审议后,如仍有重大问题,可暂不付表决进一步研究。
审议过程中,重视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本市代表、专家及公众。法规草案最终通过全体会议的过半数投票决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为了规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条例适用于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其相关活动。2001年2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