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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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21:30
中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条款中:
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指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将现有的以及未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作为抵押。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或出现预设情况时,债权人有权优先从这些动产中获得偿付。这表明浮动抵押的主体广泛,不限于特定类型的企业。
第一百八十九条则规定,对动产进行浮动抵押时,必须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生效时起设立,未经登记,善意第三方将不受保护,这体现了登记对抗的原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抵押财产的确定条件包括债务到期未偿、抵押人破产或撤销,以及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特定情况。这强调了浮动抵押的设立条件和财产确定机制。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包括:主体广泛、抵押物仅限动产、需签订合同并登记、以及登记对抗的效力。这种规定允许农民利用未来农作物收益进行抵押贷款,以满足资金需求,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实施细节问题。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