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海先锋经纪部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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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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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5:33
“艺海先锋经纪部回答”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适应文化市场拓展的客观趋势,文化经纪人,特别是文艺演出经纪人问题,又被突出地提了出来,成为文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经纪人,作为一般商品交易的中间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文化经济人,作为以商品形式参与流通的文化艺术品(包括文艺演出)产销双方的中介,也是文化市场发展的必然,当前,要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市场,文化经纪人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和研究的现实问题。
在西方国家,文化经纪人,包括各种类型的演员权益代理人和各式演出商,已经形成一种社会化的行业。通常,它们的产生和存在具有两个前提,其一,代理对象即演员必须是可以支配自己演出活动的独立从业者,亦即自由职业者;其二,经纪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演员与经纪人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双方签订合同,经纪人根据合同推荐或安排演出活动,付给演员报酬,同时提取一定的佣金——中介费。经纪人(法人机构)必须依法成立,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文艺演出活动是由*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进行的,不具备产生独立的文化经纪人的客观条件。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演出管理*的改革也有所进展。各地各种不同形式的演出公司在调配文艺资源,收集文艺信息,组织文艺演出等诸多方面,起到了沟通文艺生产与文艺需求的中介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文化经纪人的性质。但是,这些演出公司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化经纪人,其经营活动一般按计划经济*运作,不少地方的演出公司还集经营权与管理权于一身。
也许正是基于演出市场这种封闭性的垄断的局面,才出现了大家称之为“走穴”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其组织者“穴头”。对于“走穴”现象与实际上起了文化经纪人作用的“穴头”,人们或褒或贬,或誊或毁,莫衷一是。近一时期,似乎更多地是为“走穴”与“穴头”叫好。有人笼统地认为“走穴有理”,有人把“走穴”等同于第二职业,有人认为“走穴”可以促使演员提高演艺水平,可以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有人说要把“穴头”从“地下”请到“地面”,……这些说法虽然不无一定道理,但这里回避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即参与“走穴”的演员是否可以支配自身的演出活动,即是否为自由职业者?或者经过所在组织的批准?作为“穴头”的经纪人是否获得演出经营许可?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离开了这些基本前提来谈论“走穴”与“穴头”,就只能得出一些概念不清,似是而非的结论来。
何谓“走穴”?何谓“穴头”?1990年**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有这样的描述,一些非演出经纪单位或个人以盈利为目的,私邀国家剧团(院)、部队等的文艺团体的演职员,组织各类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活动。这些演职员不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置本职业务工作于不顾,热衷于私自应邀参加社会上的各种组台(团)演出。这类演出大多粗制滥造,演出台风格调不高,人员组成复杂,宣传广告虚假,哄抬票价,坑蒙观众,私分演出收入,偷税漏税,社会影响很坏。可见,这里所指的“走穴”与“穴头”,一是以盈利为目的,获取高额报酬;二是“走穴”演员非个体从业者,又未经批准;三是“穴头”非法人机构;四是私分收入,偷税漏税。因此,这类活动属于“非法演出经营活动”。
诚然,在计划经济*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在旧的计划*下,各种文艺演出活动都由*一统包办,往往造成演员艺术青春的浪费和群众文化生活的匮乏。而“穴头”与“走穴”这种演出经营方式,拉得起,走得出,灵活机动,瞄准市场,产销两利,有时候确实既使演员的艺术才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又丰富和满足了群众文化生活。因此,“穴头”与“走穴”现象,既是对旧*的反动,又呼唤着一种新事物——作为文化艺术品产销中介物的文化经纪人的诞生,这或许正是其积极意义之所在。
文化经纪人,在未来的文化市场中,必将扮演一个十分活跃的角色,必定要朝着职业化、规范化、类型化(专业类型)的方向发展。未来的文化经纪人,并不是由现在的“穴头”从地下转向地面,由非法转为合法,不是一个简单的转换过程,而是与文化*改革、特别是表演艺术团体的*改革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紧密相联的一项系统工程。我们不妨根据规范的文化经纪人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勾勒一下文化经纪人的未来模式与发展前景。首先,要求经纪人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次,所代理的从业人员(演员)是自由职业者。现在的剧院团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演员为国家干部,这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未来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下,除了一部分由国家扶植的民族优秀艺术和高层次高水准的典雅艺术,国家给予应有的经济保障之外,绝大部分剧院团和演员的文艺活动将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剧院团由事业单位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团体;演员由国家干部转为艺术从业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是彼此相关的责、权、利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严格意义上的文化经纪人才有可能走向职业化、规范化、类型化。由此看来,文化经纪人的问题,就其深层次的内容而言,乃是牵涉到剧院团*改革的重大问题。
目前处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的过渡时期,现阶段如何正确对待文化经纪人问题呢?我们以为要从四个方面下功夫。第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现在只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成立演出经纪机构,随着形势的发展,对此应有所突破。只要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符合现今有关文件对演出经纪机构关于设施设备、专业知识、财务制度、注册资金等规定的,要有步骤地向集体或个体放开,准许其合法成立,督促其守法经营。第二,要加快现有演出经纪机构即各级国营演出公司的改革步伐。坚决贯彻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作为演出经纪人的演出公司,不再具有行政职能。要在搞活演出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第三,要加强管理。坚决贯彻执行*有关文件和文化部《关于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对于不拥有演出经营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演出经纪活动应予取缔,对各种偷税漏税的行为要依法惩处。第四,要健全法制。有关文化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的法规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以保障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属于全民所有制表演艺术团体的演职员从事团外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总之,文艺演出要面向市场,要形成市场机制,就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经纪人,这是文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然均势。
--- 基本知识---
经纪活动和经纪人
纪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服务的中间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纪人不是可有可无的,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推动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
1、按组织形式划分,经纪人可分为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经纪公司。这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由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内部的章程不同,相对于不同的情况各有利弊。法律规定个体经纪人和由个人合伙成立的经纪人事务所,应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担保承担无限责任,这就要求他们在经营中必须小心谨慎,诚实守信。这类企业适合于从事小型多样的经纪活动,在数量上应占经纪组织中的绝大多数。而经纪公司由于人多、信息灵、实力强,依靠其规模优势,可以承接一些大型复杂的经纪活动。在有些特殊行业,经纪公司占垄断地位。
2、按经纪的商品划分,可分为一般商品经纪人、产权经纪人、证券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期货经纪人、技术经纪人、劳动力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和交通运输经纪人等等。而在每一类经纪人中,又可分为不同的细类。如文化经纪人中就分为演出经纪人、版权经纪人、艺术品经纪人等等。经纪人的知识结构和对相关市场的了解程度,是决定其行业划分的根本因素。某些特殊行业的经纪人,只有经过专项审批才可经营。
艺海先锋经纪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