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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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21:18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的附则中,对燃气及相关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燃气,指的是供给生产和生活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燃气企业涵盖所有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企业。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指的是专门向用户提供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以及燃气汽车加气站等服务的场所。燃气设施则指代各类专用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等生产设施,以及输配、供应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计量站、供应站,以及用户家中的燃气计量表、金属管道和阀门等。
燃气工程指的是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或生活自建的燃气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管道集中供应的沼气、秸秆气的管理,本条例也提供了相应的指导和管理规定。
对于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解释权。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时废止了《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分八章共五十七条内容,为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结合该省实际情况而制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