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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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6:32
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规定,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政府的财政拨款应逐年增长,以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的两个百分点以上比例提升,同时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剔除物价上涨影响)每年至少增长5%。
国家对自治州的少数民族补助款和支援不发达地区的资金,应有一部分专门用于基础教育的发展。自治州地方可用的机动财力中,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20%。这体现了对教育优先的重视和资源倾斜。
教育费附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义务教育的实施。扶贫资金和城市建设维修资金也需部分投入到城镇中小学校的危房维修中,确保教育设施的稳定和安全。
州、县人民政府设立了基础教育基金,鼓励通过多元化方式,如社会集资和人士捐赠来支持教育。对于寄宿制学校的人民助学金,随着寄宿生人数增加和物价上涨,政府会相应增加,确保学生的生活和教育需求得到保障。
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审计监督由各级财政、审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严格把控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浪费,确保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
(1994年5月13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4年11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