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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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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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3:09
玉树藏族自治州的义务教育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领域的职责。州、县、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依法组织和监督实施。
贯彻教育方针,强化对义务教育的领导。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教育发展。
筹集教育经费,改善学校设施,确保达到国家标准。
确保适龄儿童入学并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
定期检查学校设施,确保学生安全。
支持农村、牧区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则聚焦于:
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
进行教育管理和教学研究,指导学校工作,改革管理方式。
有效管理教育经费,制定学校规模和管理政策。
建立教育质量和督导体系,管理教师和行政人员。
监督学校收费和资源使用,防止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义务教育完成情况是评估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中、小学校则需履行如下职责:
依法接收适龄学生入学,协助政府动员入学。
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学籍管理。
执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质量。
合理收取杂费,有效使用教育经费。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同时倡导民主管理,依靠全体教职工共同推动学校的进步。
扩展资料
(1994年5月13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4年11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