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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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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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9:09
为了规范经济行为,确保参与者权益,并推动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江苏省根据相关法律和行*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了此条例。
条例中定义的经纪人,指的是在经济活动中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作为中介或代表他人进行交易撮合、代理等业务的个人(个体经纪人)和法人组织(经纪组织)。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人和组织,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行为。若法律和行*规有特殊规定,将遵循其条款。
所有经纪活动都依法受到保护,要求参与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操作。
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纪人及其活动的主要监管机构,同时指导区域内经纪人的行业协会工作。各个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也根据自身职责,对本行业内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实施监督。
此外,条例强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强制他人接受指定经纪人的服务,同时保障其他经纪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