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2:3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3:10
关于所有权,历史上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抽象概括主义和具体列举主义。抽象概括主义主要通过规定所有权的一般作用来定义,而具体列举主义则通过列举所有权的特定权利和功能来明确。我国的《物权法》采取了后者,如第三十九条所示:“所有权人对不动产或动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海商法》中,船舶所有权的定义沿用了《物权法》的框架,仅将对象从“不动产或动产”扩展为“船舶”,但这一规定并无必要,反而可以考虑通过准用性规定,如规定除特别条款外,船舶所有权遵循《物权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