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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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20:50
湖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其第七章中规定了某些特定情况下的管理措施。根据条例,设在各市的中国(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被授权执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颁发生育证和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为了确保在这些特殊区域的计划生育*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十三条条款明确了这些特定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强调了他们在生育证管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的职责,以维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秩序。这体现了条例对地方计划生育工作的细化管理。
条例的实施时间被明确规定为2003年1月1日,这意味着从那时起,湖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便按照新的条例进行。这个时间点是条例生效的起点,标志着其正式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发挥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在1989年和1999年分别进行了修订。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最初的条例,而在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它进行了修正,形成了现在的三个版本。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规定,是于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执行的。该规定共分7章54条,对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湖南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