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确认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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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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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22:52
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二十八
不征税收入的确认及税务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企业需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需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有办法: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税务处理方式:
收入*补助:通过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进行申报。
不征税收入:通过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征税收入:可以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