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重点部位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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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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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01:38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划分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
2. 拥有50间及以上客房的旅馆或饭店;
3. 公共体育场、馆或会堂;
4.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此外,高层办公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以及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都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包括:
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2. 扑救初期起火的能力;
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相关法律依据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该条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并要求这些单位实行严格管理。这些单位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学校、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