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下TermSheet,请问这个条款是否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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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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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4:48
第八条第10款*原股东股权转让,不算很过分,主要意图在于防止丙方套现走人;但是是可以谈判的,谈判的要点可以对此做*,比如可以转让增资后不超过10%的股权等等。
第九条第6款优先分股利,也不算很过分,但是是很大的负担,一般来说,融资额的8%对于利润来说是很大的数字,需要做好财务测算;另外会影响后续引入其他股东;谈判的要点是*优先分配股利的比例,另外可以考虑限定为不超过当年的利润而非累积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第7款的回购内容,关于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应该减去其已经收到的股利;另外在此条件下10%复合回报率不算过分,但是如果项目失败也是很恐怖的。
第九条第8款的领售权最好去掉,虽说是商务条款,这一条极大影响创始人的控制权,如果公司发展好会成为定时*。
第十条第19款是兜底性质的条款,如果双方沟通好可能问题不大,沟通不好属于易于扯皮条款,完全可以要求对方列举范围并不得用“包括但不限于”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