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作岗位怎么认定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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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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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2:11
律师解答
特殊工作岗位中加班的认定办法:除去标准工作时间后,劳动者根据单位的要求,所延长的工作时间就是加班的时间。一般加班的时间是每天不超过一小时;有特殊原因的,则每天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并且单位要依法支付给劳动者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