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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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2:40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旨在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但实际应用中,不便之处显现。宣德以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基本成为各省常制,巡抚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总督主要署理军务。督抚制度的形成,使得明朝地方行政结构更加复杂且层级分明。
南京(南直隶)设有巡抚,负责民政,其职能始于明宣宗时期,至明代宗时正式形成一级行政区。总督则在明英宗时设立,分为短期与长期,管辖数个布政司的军务。巡抚与布政司的辖属关系不一,有的巡抚辖有1至2个布政司,如正统年间的山西河南巡抚。有的一个布政司上面有数个巡抚,如北直隶的顺天巡抚、保定巡抚、宣府巡抚,以及南直隶的应天巡抚、凤阳巡抚。有的巡抚管辖布政司与布政司之间的交界处,如南赣韶汀巡抚跨越江西、广东、福建三个布政司。
巡抚和总督制度在明朝是逐渐发展起来的,至今历史学界对其起源和发展存在争议。然而,这一制度在清朝被正式保留并进一步发展,成为清朝地方行政的标准建制。明朝地方行政结构的复杂性和层级分明,为清朝的制度奠定了基础。
明朝的行政区划官制中,巡抚与总督制度的形成,使得地方行政更加细致和复杂。巡抚负责民政,总督则主要负责军务。这种制度在明朝形成并发展,对于后世,尤其是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南京(南直隶)等地区,巡抚和总督制度的实施,展现了明朝地方行政的精细化管理,为清朝的制度提供了参考。
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明初设置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三分各省军政司法权力的体系,后逐渐被巡抚制度接掌,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明代在全国设十五个省级单位,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政级别等同于府。都指挥使司方面,共有16个都司、5个行都司、2个留守司。16个都司中,有13个都司与布政使司同名,其它3个分别是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山东省的辽东都司。5个行都司分别是陕西、四川、湖广、福建、山西。2个留守司是中都留守司和兴都留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