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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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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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01:39
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如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授予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收回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此时,若给特许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特许经营者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自主经营
依法获取收益
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
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拒绝和抵制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特许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经营保证安全,履行普遍服务、持续服务义务
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市政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按照政府审定的价格提供市政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投资建设和更新改造相关市政公用设施
做好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其状况良好、运转正常
允许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的公用设施,其收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经营期限届满或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后,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正常经营必需的档案资料、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和其他应当移交的资产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特许经营者禁止以下行为:
擅自转让或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质押特许经营权
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数量,迟延或间断提供,擅自提高价格
擅自向消费者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擅自停业、歇业
法律、法规、规章和特许经营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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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