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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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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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02:03
为绿化、美化城市,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城市*应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园林绿化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需经同级*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各项建设项目应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规定为: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规定要求,应限期绿化。建设项目附属的园林绿化建设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城市树木管理养护依下列规定:由国家投资、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和风景林,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所属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养护;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由该单位管理养护;居住小区、居住区内的树木,由房地产产权单位或街道管理养护;居民在私有房屋庭院或宅基地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乡村集体组织对其投资兴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享有所有权,并负责管理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园林绿化负有保护责任,因施工活动损害园林绿化的,施工单位应负责恢复或赔偿。百年树龄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负责建档、挂牌、重点保护。禁止剥、削树皮和挖树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掐花摘果、折枝、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破坏城市园林设施。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应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建、拆迁。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管理机构对城市园林绿地和树木花草要严格管理,精心养护,及时防治病虫害。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规划许可证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应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返工;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设计资质或不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工程设计费的30%罚款;无园林绿化设计资质或超越园林绿化设计资质承揽业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罚款;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建设单位未在限期内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可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止、妨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督不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