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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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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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8 13:47
1、以合同为依据原则。
索赔的提出首先应当以承发包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条款为依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记载着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风险分配的内容。索赔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索赔人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其索赔事件和程序是否在合同中存在相应约定,以此来确认索赔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2、实际损失原则。
实际损失至少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损失必须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二是这类损失必须能被反映在成本费用中,并构成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比如工期延误往往带来人员的窝工,窝工人工费就是一种实际损失。
3、合理分担风险原则。
因建设工程工期长、合同关系复杂,不可控因素较多,不可避免会发生各种风险。建设工程的合同风险无法全部消灭,只能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其发生的可能性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而合同则是应对风险的重要手段。
4、逾期失效原则。
索赔逾期失效制度对索赔权利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时间和程序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第八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