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体重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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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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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13:29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2)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3)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
(4)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