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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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6:00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其危害因素由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如变更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导致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并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应抽查用人单位申报情况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申报不实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