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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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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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3小时前
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与监督机制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中得到了详细规定。首先,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公司需建立健全的治理体系,确保组织结构清晰,职责分明,同时实施科学决策和激励约束机制(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需遵循《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原则,全面、审慎且有效,需向银监会分支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对于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设立董事会,并可能需要聘请外部独立董事(第三十六条)。
资产风险管理方面,公司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参照相关指导原则制定操作细则,并在执行前备案;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要确保审慎且及时(第三十七条)。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明确,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构成有严格规定(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
对于信贷风险,公司设定了单一借款人和最大十家客户的风险限额,以及关联人贷款的特殊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此外,对担保余额、固定资产比例、流动性资产与负债比率、汽车展示厅贷款用途以及利率设定都有明确标准(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
监管方面,汽车金融公司需定期向银监会提交财务报告和监管指标执行情况,法定代表人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一条)。银监会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资本充足率等进行考核,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或监管(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