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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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1 19:24
变更名字理由怎么写
变更名字理由怎么写,很多人会因为对自己的名字感到不满意而改名字,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名字是不会进行随意更改的,毕竟更改起来也是比较麻烦,那么变更名字理由怎么写呢?
一、改名字要写什么申请理由
1、姓名中带有生僻字。
目前*门的字库是最完善的,生僻字能打出来,但在其他部门的电脑上,却只能以拼音或者来代替。因为生僻字电脑打不出来。
在生活与工作中给你的人际交往和沟通会带来许多的麻烦,也会给人际交往带来影响,所以名字中有生僻字也成为了改名申请的最佳理由。
2、名字读起来让人产生岐义。
姓名中因为有谐音,便很容易让人产生岐义,并引起人们的嘲弄或者尴尬的情景出显,同时成为人们开玩笑的谈资,产生某种滑稽的效果。
在所有申请改名的理由当中,谐音产生岐义的情况也是最多的,这种情况也是属于申请改名字最好的理由。
3、重名。
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在少数。重名太多的情况下就应该改名。重名也必定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这也是改名字的正当理由。
4、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
现在年轻人基本上不按族谱来取名,免不了会发生和祖上重名的现象。名字和祖辈上的人的名字重名。民警经过核实清楚后,一般也会帮对方办理。
5、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
夫妻离婚后需要给孩子改名的也不少,这样的情况一定要经过孩子的生父同意后才能通过。
6、有特殊情况的。
其它特殊需要改名的情况,比如对于入赘、过继或被人收养而要求变更改姓名的,只要证明材料齐全,*机关也会准予变更。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改名字申请书理由1
xx * xx 派出所:
本人是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本人妻子,姓名,民族,出生年月,
本人女儿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 xxx,女,汉族,年 x 月 x 日生,身份证
号:xxxxxxxxxxx。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 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 xxx 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 1 条规定:未满十八周 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 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
改名理由:由于当时出生在医院登记时,自己疏忽,写错了同音字,眼前,孩子要上幼儿园,为了孩子上学学籍的正常延续使用,便以 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我知道,这样会 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肯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女儿 的改名申请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父母两人的签名
20xx年x月x日
改名字申请书理由2
____* ____派出所:
本人女儿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 ____,女,汉族,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 1 条规定:未满十八周 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女儿姓名为 ____的申请。
改名理由:因为现在所使用的名字(____)与家中直系亲属长辈重名,所以为了避免乱辈份而产生的误解,今特此提出书面改名申请。我知道,这样会 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恳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女儿 的改名申请,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父母:
日期: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
01.血缘关系在母姓或父姓之间变更的;
02.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03.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04.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05.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06.其他特殊原因;
二、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8.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9.其他特殊原因;
三、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b,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c,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d,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e,其他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