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0:32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1:35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如果该红字*未抄税,则只需将此红字*先进行作废,然后直接再重新开具一张红字*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
当月开具的*可以直接作废,次月就需要开红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开错时:
一、*开具的当月发现错误,收全*所有联次,直接作废;
二、如果是隔月发现开错,不能直接作废,要开具负数*,也就是红字*。
(1)红字*专用*信息表填开-红字*专用*信息表填开-信息填写无误后打印,具体方法如下:
(2)红字*专用*信息表查询导出,选中开具的红字*信息表,点击上传并生成信息表编号。
(3)进入专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开错红字*: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当月开错红字*,当月发现,可在系统内作废重开。
第二种:当月金额、税额少开了,其他都对,可在系统内再重新填写申请一份红字信息表,开一张对应少了的金额、税额的红字*。
第三种:当月开错,下个月发现,跨月发现,带上纸质《红字*信息表》(系统内打印的,加盖企业公章)、撤销红字*信息表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然后重新填开红字*信息表和红字*。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1:36
找财务部门,申请作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