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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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3:49
第二十四条 井控装置包括套管头、采油树、钻井四通(特殊四通)、防喷器及控制系统、内防喷工具、井控管汇、液气分离器、除气器和监测设备等。
第二十五条 含硫地区井控装置材质应符合行业标准SY/T 5087《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井口装置的配置和安装执行以下规定:
(一)井控装置的配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三高”井的防喷器累计上井时间应不超过7年。
(二)防喷器安装:
1.防溢管内径不小于井口内层套管通径,管内不应有直台肩。
2.现场安装完毕后,天车、转盘、井口三者的中心应在同一铅垂线上,偏差不大于10mm。要用4根直径不小于 Ф16mm钢丝绳对角绷紧固定牢靠。
(三)具有手动锁紧机构的闸板防喷器(剪切闸板除外)应装齐手动操作杆,靠手轮端应支撑牢固牢靠。手动操作杆与锁紧轴之间的夹角不大于30°,并在醒目位置标明开、关方向和到底的圈数。手动操作杆距地面高度若超过2m,应安装高度适合的操作台。
第二十七条 防喷器控制系统的控制能力应与所控制的防喷器组合及管汇等控制对象相匹配。其安装要求:
(一)远程控制台安装在面对井架大门左侧、距井口不少于25m的专用活动房内,距放喷管线或压井管线应有2m以上距离,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2m的人行通道,周围10m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或腐蚀物品。
(二)液控管线要通过高压弯头与防喷器及液动阀连接。液控管线与放喷管线的距离应在0.5m以上,车辆跨越处应装过桥盖板。不允许液控管线接触地面或在其上堆放杂物。
(三)全封、半封、剪切闸板和液动阀控制手柄应与控制对象工作状态一致,环形防喷器在完全打开状态下将手柄处于中位。
(四)全封闸板控制手柄应装罩保护,剪切闸板控制手柄应安装防止误操作的限位装置。
(五)远程控制台应与司钻控制台气源分开连接,严禁强行弯曲和压折气管束。气源压力保持在0.65~0.8MPa。
(六)电源应从配电箱总开关处直接引出,并用单独的开关控制。
(七)待命状态下液压油油面距油箱顶面不大于200mm。气囊充氮压力7±0.7MPa。储能器压力保持在18.5~21MPa。环形、管汇压力10.5MPa。
(八)Ⅰ级风险井应同时配备电动泵和气动泵,配备防喷器司钻控制台和节流管汇控制箱。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方可设置辅助控制台。
(九)司钻控制台上不安装剪切闸板控制阀。
第二十八条 井控管汇包括节流管汇、压井管汇、防喷管线和放喷管线。其安装要求:
(一)节流管汇、压井管汇水平安装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高度适宜。
(二)在未配备节流管汇控制箱情况下,必须安装便于节流阀操作人员观察的立管压力表。
(三)防喷管线、放喷管线和钻井液回收管线应使用经探伤合格的管材。防喷管线应采用专用标准管线,不允许现场焊接。
(四)放喷管线安装标准:
1.放喷管线的布局应考虑当地季风方向、居民区、道路、油罐区、电力线及各种设施等情况。
2.放喷管线应接至井场边缘,正面不能有障碍物。Ⅰ级风险井备用接足75m长度的管线和固定地锚,Ⅱ级、Ⅲ级风险井主放喷管线接至排污池。
3.放喷管线通径不小于78mm(井眼尺寸小于177.8mm的钻井、侧钻井井控管线通径不小于52mm,下同),出口处必须是钻杆接头,并有螺纹保护措施。
4.管线应平直引出。若需转弯应使用角度不小于120°的铸(锻)钢弯头。确因地面条件*,可使用同压力级别的高压隔热耐火软管或具有缓冲垫的90°弯头。
5.放喷管线每隔10~15m、转弯处及出口处用水泥基墩加地脚螺栓或地锚固定牢靠;放喷管线出口悬空长度不大于1.0m;若跨越10m宽以上的河沟、水塘等障碍,应架设金属过桥支撑。
6. 水泥基墩长×宽×深为0.8m×0.8m×1m。水泥基墩的地脚螺栓直径不小于20mm,预埋长度不小于0.5m。
(五)防喷管线拐弯处可使用与防喷器压力级别(70Mpa以上级别防喷器除外)一致、通径不小于78mm的高压隔热耐火软管;节流管汇与钻井液回收管线、液气分离器连接处可使用不低于节流管汇低压区压力等级的高压隔热耐火软管。软管中部应固定牢靠,两端须加装安全链。
(六)防喷器四通两侧应各装两个闸阀,紧靠四通的闸阀应处于常闭状态(备用闸阀常开),外侧闸阀应处于常开状态,其中应至少在节流管汇一侧配备一个液动阀。安装示意图见图20、图21。
(七)井控管汇所配置的平板阀应符合SY/T5127《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规范》中的相应规定。
(八)井控管汇应采取防堵、防冻措施,保证畅通和功能正常。
第二十九条 钻具内防喷工具包括方钻杆上、下旋塞、顶驱液控旋塞、浮阀、钻具止回阀和防喷单根。其安装要求:
(一)钻具内防喷工具的额定工作压力应不小于防喷器额定工作压力。
(二)方钻杆应安装下旋塞阀。钻台上配备与钻具尺寸相符的备用旋塞阀(处于开位)。Ⅰ级风险井、气油比≥2000的井应安装上旋塞阀,并配备浮阀或钻具止回阀。
(三)准备一根能与在用钻铤螺纹相连的防喷单根(母接头处配有处于开位的旋塞阀),在起下钻铤作业时置于坡道或便于快速取用处。
第三十条 循环系统及液面监测仪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配备钻井液循环罐直读标尺与液面报警装置。
(二)Ⅰ级风险井必须配备灌泥浆计量装置,并执行起下钻工作单制度。
(三)按照设计要求配备液气分离器和除气器。液气分离器进出口管线采用法兰连接,排气管线(管径不小于排气口直径)接出距井口50m以远,出口处于当地季风下风方向,并配备点火装置和防回火装置。除气器安装在钻井液回收管线出口下方的循环罐上,排气管线接出井场边缘。
第三十一条 井控装置的试压:
(一)井控车间用清水试压:环形防喷器(封钻杆)、闸板防喷器、压井管汇试压、防喷管线和内防喷工具试压到额定工作压力;节流管汇高低压区按额定工作压力分别试压。稳压时间不少于10min,允许压降≤0.7 MPa,密封部位无可见渗漏。
闸板防喷器、节流管汇、压井管汇、钻具内防喷工具应做低压试验,其试压值1.4~2.1 MPa,稳压时间不少于3min,允许压降≤0.07 MPa,密封部位无可见渗漏。
上井井控装置应具有试压曲线及试压合格证。
(二)现场安装好试压:在不超过套管抗内压强度80%的前提下,环形防喷器(封钻杆)试压到额定工作压力的70%;闸板防喷器(剪切闸板除外)、防喷管线、节流管汇和压井管汇应试压到额定工作压力;放喷管线试压值不低于10MPa。液控管线试压21MPa。
按以上原则确定的试压值大于30 MPa时,井控装置的试压值取预计裸眼最高地层压力值(不小于30MPa)。
上述压力试验稳压时间均不少于10min,允许压降≤0.7 MPa,密封部位无可见渗漏。
(三)后续井控装置检查试压值应大于地面预计最大关井压力(不小于14 MPa)。
(四)每间隔60天对井控装置试压检查一次。
(五)更换井控装备承压部件后,井控装置应进行试压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井控装置的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现溢流后立即关井。应先关环形防喷器,后关闸板防喷器,在确认闸板防喷器正确关闭后,再打开环形防喷器。环形防喷器不得长时间关井,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用来封闭空井。
(二)一般情况不允许关井状态下活动或起下钻具。在必须活动钻具的特殊情况下,关闭环形防喷器或闸板防喷器时,在关井套压不超过14MPa情况下,允许钻具以不大于0.2m/s的速度上下活动,但不准转动钻具或钻具接头通过胶芯。套压不超过7MPa情况下,用环形防喷器进行不压井起下钻作业时,应使用18°斜坡接头的钻具,起下钻速度不得大于0.2m/s。
(三)具有手动锁紧机构的闸板防喷器,预计关井30min以上,应手动锁紧闸板。打开闸板前,应先手动解锁,锁紧和解锁都应一次性到位,然后回转1/4~1/2圈。
(四)当井内有钻具时,严禁关闭全封闸板防喷器。
(五)严禁用打开防喷器的方式来泄井内压力。
(六)检修装有绞链侧门的闸板防喷器或更换其闸板时,两侧门不能同时打开。
(七)有二次密封的闸板防喷器和平行闸板阀,只能在其密封失效至严重漏失的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其二次密封功能,且止漏即可,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立即清洗更换二次密封件。
(八)平行闸板阀开、关到底后,都应回转1/4~1/2圈。其开、关应一次完成,不允许半开半闭和作节流阀用。
(九)压井管汇不能用作日常灌注钻井液用;防喷管线、节流管汇和压井管汇应采取防堵、防漏、防冻措施;最大允许关井套压值在节流管汇处以明显的标示牌进行标示。
(十)井控管汇上所有闸阀都应编号并标明其开、关状态。
(十一)钻具组合中装有钻具止回阀下钻时,每下20~30柱钻杆向钻具内灌满一次钻井液。下钻至主要油气层顶部应灌满钻井液,排出钻具内的空气后方可继续下钻。下钻到井底也应灌满钻井液后再循环。
(十二)采油(气)井口装置等井控装置应经检验、试压合格后方能上井安装;采油(气)井口装置在井上组装后还应整体试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按SY/T 5964《钻井井控装置组合配套、安装调试与维护》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井控装置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应有专门机构负责井控装置的管理、维修和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并规定其具体的职责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钻井队在用井控装置的管理、操作应落实专人负责,并明确岗位责任。
(三)必须建立井控设备、零部件的出入库检测制度,应设置专用配件库房和橡胶件空调库房,库房温度应满足配件及橡胶件储藏要求。
(四)防喷器组、远程控制台、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必须口井回厂检测。钻具内防喷工具每3个月回厂检测,压井作业后立即回厂检测。
第三十四条 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必须是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执行SY/T6160《液压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标准,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