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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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8:56
本文详细规定了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程序。首先,资产配置计划需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单位需遵循以下程序: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部门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列入部门预算。预算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市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资产购置。在购置资产时,应将资产购置意见列入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局,经批准后在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内执行。若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则需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购置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对于单价2000元以下、批量1万元以下的资产,原则上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置。对于单价较高或一次性购置数量较多的资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市级主管部门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审批程序。市政府批准的、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配置资产的情况,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明确安排有设备购置的上级补助资金或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则需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使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事业单位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则需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后3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对于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在配置后30日内,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其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备案。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经2011年6月21日平顶山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6月28日平顶山市政府以平政201156号印发。该《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资产配置条件、资产配置程序、资产配置标准、管理与监督、附则6章33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