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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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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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17:37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旨在保护职工权益,确保基本生活保障,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条款。
该规定适用于本市内的企业及其雇员,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后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分别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
最低工资构成包括工资总额内的各项收入,但剔除了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津贴以及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法定保险福利不计入最低工资计算。计件或提成工资形式下,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和企业界代表提出方案,经市*批准后实施,并报*备案。每年公布一次,企业支付的最低工资可计入成本。工会有权监督并处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企业违反规定将面临补发欠款和支付补偿金的处罚,职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举报,对工资争议可申请仲裁或诉讼。某些特殊情况,如企业经营困难或职工病假事假,有特定规定。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