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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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3:48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而制定的规则,旨在确保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营。该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中资、外商独资和合资银行。它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标准,即银行持有的符合要求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要求充分计提损失准备,同时考虑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状况。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求银行定期披露相关数据。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涉及到并表范围的确定,以及对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详细定义。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而附属资本则受到一定限制。资本充足率计算时,还需扣除商誉和对非自用资产的投资等项目。
此外,办法详细规定了各类贷款和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及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要求。对于表外业务,商业银行也必须考虑其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需定期向银监会报告资本充足率,并接受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不同水平,银监会有不同的干预和纠正措施,包括支持稳健银行、要求资本补充、限制业务发展等。商业银行需要公开资本充足率信息,以提高透明度。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但政策性银行的规定有所不同。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