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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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4: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检察官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Society of Public Prosecutors of China(SPPC)。
第二条 中国检察官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各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的检察官,推动检察信息和学术交流,研究检察理论,提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弘扬检察官清正廉洁的敬业精神,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宣传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在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性质和任务,提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关心检察官的生活,维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扩大中国检察官对外交往的渠道,增进中国同世界各国、各地区检察官的了解与友谊,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活动原则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联络国际国内同行,相互尊重,友好合作。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包括: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包括: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包括: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且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职权包括: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职权包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如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9年12月23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检察官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为全国性的社团法人,法人代表为协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