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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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2:24
自2011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启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以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加强外汇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改革管理方式
试点期间,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转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收集企业进出口和外汇收支数据,定期评估企业的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情况,对合规企业提供便利,对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监测。
二、动态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外汇收支的合规性,企业被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享受简化手续,如进口付汇只需单证证明交易,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B、C类企业则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包括电子数据核查或逐笔登记。
三、简化退税流程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无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局依据外汇局提供的信息和企业分类情况审核退税。
四、调整出口报关
尽管试点期间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未来改革后,海关总署将取消这一要求。
五、强化部门合作
各部门将加强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打击违规资金流动和违法行为,企业需严格遵守规定,自律经营。
公告明确,涉及具体操作的外汇管理、出口退税和出口报关事宜,将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试点期间,如有冲突,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公告发布日期为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于2011年9月9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实施细则》共分企业名录管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分类管理、电子数据核查、罚则、附则9章68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