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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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9:46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详细阐述了行政执法的主体和行为规范。
首先,第一节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强调上级机关不得干涉下级机关的法定职权,对不履行职责的下级机关有权力进行纠正,并要求其依法执行。
第二节涉及授权和委托,明确法律授权的组织必须以自身名义执法并承担法律后果。受委托的行政机关需在委托机关监督下活动,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且不得再次转委托。
第三节关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持证执法制度,规定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才能执法。同时,对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有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需在3日内作出。
第四节,明确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角色及权利。当事人享有参与、陈述、提供证据等权利,且可以委托代理人,但某些必须由本人履行的义务不得转委托。利害关系人在决定前有权陈述,对于大规模当事人,可推选代表参与。
最后,其他参与人如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有所规定,确保程序公正和公开。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0日辽宁省*令第25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主体、管辖和协助、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附则7章94条,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