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0:0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9:14
盗窃罪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该期限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有明确的规定。履行补充侦查职责的可能是之前侦查案件到*机关,也有可能是*。补充侦查结束之后,若是证据依旧不足,*一般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一、盗窃罪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是多久?
1、盗窃罪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2、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盗窃罪行为类型都有哪些?
盗窃罪行为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的犯罪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构成的盗窃罪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根据规定,*审查刑事案件之后,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将案件退回*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盗窃案等刑事案件,若是补充侦查之后依旧证据不足,那么*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此种情形下,盗窃案的当事人通常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