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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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8:4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政府采购的第六章规定强调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的平等参与。
首先,资质认定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且设定的资质级别应与采购项目规模和性质相匹配,避免设置过高或过低的门槛,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平等机会(第二十二条)。
其次,对于工程类采购项目,同类项目业绩作为门槛时,要求案例与项目规模和性质相适应,且限制数量不超过两个(第二十三条)。货物类采购则不得单纯依赖业绩作为准入条件。
企业注册资金作为门槛时,应与项目规模和性质相协调,避免设置不合理的资金要求(第二十四条)。
在设定采购条件时,制造商的授权、产品特性、品牌等因素不得成为限制,同样,企业的获奖情况、排名以及进口货物项目的采购选择也不能作为门槛(第二十五条)。
最后,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作为评分因素,保证评审的公正性(第二十六条)。
吉政发 〔200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