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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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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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19:43
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第八章主要规定了在复议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未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上级机关会督促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公开批评;若仍拒不执行,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
其次,对于行政复议数量和行政赔偿数额的报告问题,如果存在拒报、瞒报、漏报或迟报,上级机关会要求改正并通报批评,若不改正,相关人员将面临同样处分(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接到《停止执行通知书》后,若仍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人员也会受到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
当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而被申请人重复原行为时,相关人员将因失职而受到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
更为严重的行为,如对申请人合法申请的不受理、法定期限内未作决定、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等,将受到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第四十九条),包括但不限于不依法受理申请、不按规定转送、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等,以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复议过程的公正、透明,对任何违反规定的个人或机构都将给予严厉的法律后果。
扩展资料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条例,于2003年5月吉林省十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该条例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活动。
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
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第八章主要规定了在复议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首先,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未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上级机关会督促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公开批评;若仍拒不执行,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其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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