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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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4:47
能不能作废要分以下几种情况: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4: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
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不能追回已开*,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因此,代开的*专用*上,应当加盖销售方*专用章,无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4:47
税务局代 开*专用发 票,若发生退货等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