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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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4:23
有管辖权的*是可以移送管辖的,特别是对于多个*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移送管辖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的诉讼案件处理情况来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一、有管辖权的*是否可以移送管辖?
可以移送管辖,但对于几个*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并不需要移送管辖,这是因为拥有管辖权的多个*都可以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一个*提诉讼请求,两个*都提起诉讼请求的,按立案先后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对于已经具备管辖权的*来说,移送管辖是没有必要的,但如果涉及到其它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相关情况的认定来进行移送处理,对于相关移送管辖情况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