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3:4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2:1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需要注意的是,反诉案件费用减半收取仅针对合并审理案件的受理费。一、反诉费减半收取的规定是什么?
反诉费减半收取的规定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需要注意的是,反诉案件费用减半收取仅针对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的受理费。
二、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按照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如果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受理费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