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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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1:57
执行异议是指异议人对人民*执行过程中对执行的标的物存在异议,从而向执行*提出异议的行为。异议人可以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那么执行异议复议如何规定的,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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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如何规定的,是怎样的?
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卢月益律师解答:
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卢月益律师解析:
执行异议、复议制度的设立为相关主体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提供了法律基础。一般来讲,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受到侵害的情形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因执行方法、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的侵害其程序上的利益;第二种是因强制执行侵害到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实体法上的权利。两种情形侵害的权益不同,救济的方法也不一样。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个:
1、适用的情形不同,执行复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时向上级*提出,而执行异议则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认为*不应该执行该执行标的时向*提出。
2、不服的救济途径不同,执行复议的结果是终局的,而对执行异议的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前执行异议之诉。
卢月益,法学学士,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多次荣获优秀律师称号,代理并熟悉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曾担任多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特擅长办理交通事故、债务、各类合同、婚姻、房产、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等业务,在刑事辩护方面有许多成功案例,凭着“诚信为本,专业至上”的服务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