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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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20:27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详细规定如下:
第一条:所有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的旅客,必须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强制意外险保险公司)按照本条例投保,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无需另外提供保险凭证。
第二条:保险有效期从旅客持票进站剪票后开始,直至旅程终点出站时止。若需使用路局免费接送的交通工具,这段时间也在保险范围内。
第三条:火车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指定班车,旅客在中途停留和继续旅程中,保险仍然有效。但若旅客自行离站不再随车,保险在离站时失效,经站长签字确认原票有效后,保险效力恢复。
第四条:无论座位等级,全票、半票或免票,每位旅客的保险金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旧币,折合新币一千五百元)。保险费包含在票价内,按基本票价的百分之二收取,由铁路局代收后汇缴给保险公司。
第五条:保险范围包括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外来、剧烈及明显意外事故(包括战争)导致的伤害治疗,保险公司将按实情支付医疗津贴,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全额。
第六条:若旅客因意外事故致死、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保险公司除支付医疗津贴外,还会根据具体情况支付保险金。例如,死亡者全额赔付,双目永久失明或两肢永久残废者亦全额赔付等。
第七条:一次旅程中,即使遭受多起符合保险范围的事故,保险金给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全额。保险金额和医疗津贴为法定最高给付,不得向铁路管理局额外索赔。
第八条: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或医疗津贴的情况包括疾病、自杀、打架斗殴、犯罪行为导致的伤害,以及无票爬跳车、欺诈行为等。
第九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医疗津贴和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流程、证明文件要求、申请期限及处理时间等细节。
最后,本条例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并公布实施,修改时同样适用,自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施行。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由政务院财经委于1951年04月24日颁布,同年06月24日实施,对铁路强制险进行相关规定,至2012年已经实施了61年。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关于铁路强制险的去向、合法性和保险额度等争议和讨论不绝。2012年11月9日,*第628号令正式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删除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措施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乘客乘坐火车伤亡赔偿不再是15万元封顶,乘客也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