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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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6:27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的法律责任在第五章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指出,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已列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会为其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以维护土地储备的规范性。
对于违反第十条的行为,即未按规定报批或不执行有审批权的*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进行土地储备整治的行为,市监察机关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采取行动。他们可能会依法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违反者可能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列举了几种具体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方式。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总的来说,重庆市对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的法律责任规定严谨,旨在保障土地储备的公正和合规进行。任何违反规定的个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扩展资料
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8月22日以重庆市*令第137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令第261号《重庆市*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土地储备、土地整治、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与出让收益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29条,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