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06:5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7:15
苏州市的计量监督管理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首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涉及国民经济和民众生活的诸多领域,如医疗卫生、集贸市场、能源供应等,其商品和服务的计量行为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行政执法中的相关操作。
他们需要公布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对这些器具进行严格的管理。在检定和校准机构的管理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进行定期的计量比对和监督,确保其操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监督,不得妨碍或包庇违法行为,被封存或扣押的物品及相关证据不得随意处理。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部门有权采取多种措施,包括询问相关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使用技术手段取证,以及对违法器具采取强制措施。
公民个人也负有监督和举报的义务,对于违反计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在商业活动中产生的计量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检定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不得擅自改变争议计量器具的状态和贸易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调解或仲裁检定申请后,会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给出明确理由。仲裁检定由指定的检定机构执行,结果由受理部门审核后通知申请人。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1年10月18日苏州市*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11月4日苏州市*令第12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检定、校准,贸易计量和能源计量管理,计量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53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