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奖励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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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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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2 02:04
在辽宁省,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了高度重视和保障。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县级以上*承担起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的责任。这个基金的来源多样,主要包括:
1. *财政的直接拨款,为基金提供稳定的基础支持。
2.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慷慨捐助,体现了社会对正义行为的认同和支持。
3. 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确保基金的充足和多元化。
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
(1)用于表彰那些英勇无畏的见义勇为者,给予他们应有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2)对因见义勇为而牺牲或受伤的人员,提供抚恤费用,给予他们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援助。
(3)为见义勇为者购买人身保险,进一步保障他们的安全和权益。
(4)此外,基金还用于支付其他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相关的必要费用,确保其全面且有效的支持。
基金的管理必须严谨且透明,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严格监督,以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体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正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