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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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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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19:00
1. 一般原则:
涉外离婚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 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及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