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通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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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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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14:05
大连市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对道路通行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由立项主管部门组织包括*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内的道路交通影响评价,以确保安全影响最小化(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必须同步规划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这些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需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第二十一条)。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需符合*标准,确保清晰、醒目和准确(第二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根据规划或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和标线,私人不得擅自设置或占用(第二十二条)。
公共交通线路的开辟和调整需征询交通管理部门意见,需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要求(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作业时,需设置围挡,夜间照明设备和警示标志,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第二十四条)。而道路维修养护车辆作业时,车辆需开启特定警示灯,遵守停车和人员行动规定(第二十五条)。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大连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和有序进行。所有参与者都需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