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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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07:30
*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中,肢解发包的定义被明确指出,指的是建设单位将本应由单一承包单位承建的整个建设工程分割成多个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关于"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同地区的法规有所差异。例如,《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3.2款和24.2款规定,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的发包范围应以单项工程为最小单位,即最小的工程划分。总包单位可以将单位工程作为最小的发包对象,将其进一步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湖南、辽宁、黑龙江、贵阳、深圳、沈阳和哈尔滨等地也制定了类似的法规,然而,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8条有所区别,允许发包方或其代理人将整个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或者将单位工程独立发包,但明确禁止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分包。
在具体解释方面,《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63条提供了进一步的说明。单项工程指的是构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它拥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和预算,完成后能独立发挥作用。例如,一所大学的综合教学楼。而单位工程则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它具有独立的施工图和预算,可独立施工,但竣工后不能独立产生生产能力或效益,如土建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等。(参见《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第315页,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编,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4月版)
肢解发包就是比喻把一头猪,头、脚、...肢体分解出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以防止建筑市场行为和建筑质量行为的混乱。肢解发包是指单位工程将其各个分部分开发包,没有总承包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