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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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6:14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4月,任某某、张某某经共谋后,组织杨某、刘某某、李某某、任某、刘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金某某、董某某等人,专门使用盗窃的QQ号以冒充亲友的名义诱使被害人给手机号码充话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团伙主要活动地在黑龙江省肇东市。张某某和任某某负责购买QQ号并提供一系列的技术支持,保证QQ号能正常登陆,同时还负责找潘某、陈某某等人提供可让被害人充值的手机号码,在充值后进行了结算,按比例将诈骗充值的钱款支付给任某某等人。
随后,任某某、张某某将所骗的钱结算给杨某等人。杨某等人的工作就是拿到QQ号后登陆,冒充QQ本人,取得对方信任,让该QQ好友给其指定的手机号码里面充钱。该诈骗犯罪团伙盗取的QQ号来自全国各地,使用上述方法对在重庆市南岸区上学的被害人杜某等不特定被害人实施诈骗。
任某某、张某某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金梅律师解答:
任某某、张某某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分别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该犯罪团伙由任某某、张某某组织人员、传授方法、提供犯罪工具、联系资金结算,任某某、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诈骗团伙全部诈骗金额1156393元承担责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潘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费用结算,也构成诈骗罪,其中潘某提供费用结算金额为400317元,数额巨大;陈某某提供费用结算金额为590220元,数额特别巨大。杨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宋某某、刘某某、董某某、任某、潘某、陈某某在诈骗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金梅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多年*工作经验,自2015年从事法律服务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处理多宗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民商事诉讼纠纷及诈骗、非法集资等多宗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