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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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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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20:37
浙江农村房屋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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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翻建房屋的,要带上相关的房产资料以及房屋翻建的申请书面文件去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2、需要翻建房屋的,其中相关房产证件缺失的,那么就尽可能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的材资料来证明,一样是需要去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3、如果需要翻建房屋但房产相关的资料证明都没有的情况,那么就需要相关部门重新认证,通过后才能进行申报。
4、收回无人居住房屋和重新分配,在农村地区,有很多孤寡老人没有后代继承房产或者该房产无人居住。这些财产将由村集体收回并重新分配。
5、对一户多房、违法宅基地的按情况收回,在国家最新的*中,土地确权应当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如有多套房屋或非法宅地的情况,将收回并重新分配。
6、收回闲置宅基地,有很多农民朋友进城买房,而农村的房子却闲置着,长期无人居住,导致房屋腐烂、倒塌。这种房子属于危房,倒塌后由*回收。
二、哪些房屋不可翻建?
1、超出规定的宅基地面积
翻建的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翻建的房屋,有部分是无法确权的,另外还将面临其他的惩罚。
2、超过规定的建筑高度
根据住建部下发的《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农村不论是建房还是翻建房屋,该规定将农村房屋布局分为垂直分户(指建筑层数2-3层),和水平分户(建筑层数4-5层),每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3米。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建筑高度,很可能将面临惩罚。
3、未经合法的审批手续
不论是新建房屋还是翻建房屋,都是要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要取得各种证件,首先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其次获得建设用地许可等证件才可以翻建房屋。未经审批私自翻建房屋的,可能面临罚款或者被拆除的下场。
4、没有本村集体成员身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是严格*买卖的。宅基地是村集体分配给本村的成员的,其他任何不具有本村集体成员身份的人都无权在农村建房。
5、原房屋所有权有争议
在农村房屋确权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权属不明的房屋,表现在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修建人不是一个人的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需要先解决原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确定之后,才能在原房屋的基础上翻建。
浙江农村一户一宅*
浙江省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十四条: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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