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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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1:21
捡到东西不归还的人有很多,主要是该东西的价值比较高,再加上不少人都是有贪小便宜的想法。在捡到东西不归还的时候,失主知道后觉得对方的做法很无耻,也想要通过法律途径去追究对的责任。那么,捡了东西不还给失主是犯罪吗,会如何定罪处罚?
网友咨询:钱已经花光了,皮夹已经扔了,这样*找过来算是犯法么?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唐小平律师解答: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会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就是不构成犯罪。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9条的规定拘留、罚款。”
那么第二,这构成刑事犯罪。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那么他就构成了犯罪。那么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了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了或损坏公私财物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数额较大”一般是一万以上不满五万;“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捡到东西应当归还失主。返还拾得物,并非道德上的义务,也不是任意性的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捡到东西不还的行为既是违法的,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唐小平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的构成: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美德,捡到他人物品后应该及时归还或者妥善保管。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犯罪,但是拒绝归还的物品价值很高,经过履行催要不给的,可能涉嫌侵占罪。这样,被对方告上*的,当事人将面临刑事责任,这是得不偿失的。
唐小平,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大学刑法学研究生,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之后,主要以刑事辩护为主,曾代理过近百件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如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亿元,在当地社会影响极大)、秦某某贩卖*罪案、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该案涉嫌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熊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胡某电信诈骗案(集团犯罪,人数众多,*督办)、谢某某组织偷越国边境案等,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成功办理了多起取保候审案件和不起诉案件,个别案件甚至实现了无罪辩护或免于刑事处罚。同时也代理过大量的疑难复杂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民商事案件、再审案件,其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获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曾多次受邀在电台、报刊等发表法律意见或提供法律咨询。唐小平律师作为兼职劳动仲裁员,曾处理过多起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等案件,尤其熟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拟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员工录用与解聘的法律风险把控、企业对外活动的法律风险防范与规避、企业商事合同的签订等,非常适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唐小平律师办理案件经验丰富,专业高效,办案思路清晰严谨,着重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代理方案力求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执业宗旨!